| 助人为乐反惹官司,教你如何来正确维权 |
|---|
|
|
|
http://www.hxonl.com 07-08-08 14:37:57 家庭导报 【繁体浏览
】
|
|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人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受伤甚至献出生命。那么,他们有没有权利要求被救助的人赔偿损失?被救助的人有没有义务给予这些助人者适当的补偿? 见义勇为牺牲 获救人要赔偿 去年7月2日,望城县人冯超、王海邀请冯超的同学涂泽湘一起到毛塘村附近的肖家冲水库捕鱼。在戏水时,不识水性的冯超不慎掉入深水区,涂泽湘跳入水中奋力将冯超推到岸边,自己却不幸遇难。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冯超的父亲冯建文为涂泽湘置办了棺木并支付给涂家2000元现金。 同年8月,涂泽湘的父母涂国良、刘巧云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望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超及其父母赔偿涂泽湘死亡补偿费56760元、丧葬费5370元。 望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涂泽湘在被告冯超落入水中生命受到威胁时,不顾危险上前救助,冯超因此受益获救,而涂泽湘却献出了生命,涂泽湘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政府的表彰。被告冯超因涂泽湘的救助行为而受益,应给予涂泽湘父母适当补偿,故依法判决冯超的父母补偿原告涂国良、刘巧云37494元。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案中,并无确定的侵害人。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邀人乘车遇车祸 无过错也要赔偿 去年2月13日,江苏张家港人张卫明开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去南京办事。他听说朋友虞钟也要去南京,就邀请虞钟坐他的车结伴而行。2月14日中午,虞钟邀请同在南京的朋友秦菊和覃丽一同搭张卫明的车回张家港。当天下午4点钟,四人坐车回张家港,汽车开到沪宁高速镇江路段时,车子左后轮胎突然爆裂,汽车失去控制撞上右侧护栏,覃丽当场死亡,虞钟、秦菊重伤。 事发后,虞钟被诊断为颅脑及全身多处损伤,先后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至今瘫痪在床。秦菊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共用掉医疗费2.3万余元。交警事后认定: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子左后轮胎爆裂,系人力无法抗拒,这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为车辆轮胎爆裂引发的意外事故。之后,秦菊、虞钟以及死者覃丽的家属将张卫明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判决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三受害人承担自己的主要损失,张卫明适当分担原告产生的损失,赔偿三名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在当事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交警认定张卫明没有任何违章行为,车祸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意外事故。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三名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张卫明承担次要责任,此判决合情合法。 助人为乐受伤 受害人可索赔 助人为乐帮人调试灶具时被烧伤,受害人损失谁来赔?今年4月15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判处何鹃赔偿尹凯经济损失3.7万元的80%,尹凯自负20%,同时何鹃赔偿尹凯精神抚慰金3000元。 去年10月1日,随州人何鹃购买了一套液化气灶具,准备做饭时煤气灶怎么也打不燃。何鹃随即请其邻居尹凯帮忙。尹凯在调试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煤气灶起火,顷刻燃遍全身,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花掉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7万元。尹凯要求何鹃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将她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尹凯是为何鹃提供劳务,属于在义务帮工中意外人身伤害情形,因此受益人何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尹凯不是专业调试人员,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未能预见,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故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尹凯自负20%的费用并无不妥。此外,尹凯面部等部位被烧成畸形,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痛苦,法院依法判决何鹃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3000元较为合理。 责任编辑:木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