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惹官司:违法的“婚姻保卫战”

http://www.hxonl.com 07-08-01 10:18:21 家庭导报 繁体浏览

  配偶有外遇,婚姻亮起红灯怎么办?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因为使用违法甚至犯罪的方法保卫婚姻,导致自己被诉侵权甚至身陷囹圄。家庭导报编发此主题专版,旨在提醒处在婚姻危机中的读者,维权也要采取合法手段,以免因行为过激而触犯法律。

    涉嫌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捉奸"惹来官司上身

  7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长沙市民王丽(化名)怀疑丈夫张军(化名)有外遇,叫上娘家人闯入丈夫的情人租住的房子“捉奸”,双方因此发生冲突。事发后,王丽等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案将择日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张军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但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8月,在离婚案件上诉期内,为了获取张军有过错的证据,王丽纠集姐姐及弟弟等人,来到张军的情人顾某租住的房门外,以拉电闸方式,引诱张军出门查看电闸。

  之后,王丽等人趁机强行闯入出租屋“捉奸”,并逼迫张军写一份关于放弃财产所有权的协议书。被张军拒绝后,王丽等人就对张军及顾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将顾某头发剪碎,然后又对张军及顾某进行摄像,并扬言要将录像公布到网上。事发后,王丽和其姐姐被公安机关逮捕。经法医鉴定,张军的伤势为轻微伤。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丽及其姐姐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过程中毁坏财物,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目前在我国,由于没有公开的侦探制度,个人合法搜集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一直是个难题。因此,当事人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先向律师咨询有关的法律规定。

  公开丈夫情书侵犯名誉权

  今年3月,李华的丈夫冯庆出差时,将钥匙忘在了家中。以前也有过这样的事情,但这次李华却鬼使神差地用钥匙打开了丈夫的抽屉。让她惊讶的是,丈夫的抽屉里居然有24封情书!李华从情书中得知,丈夫和一杨姓女子保持情人关系已有两年多。

  盛怒之下,李华将情书复印了一大堆,以此要求丈夫赔礼道歉,并断绝同杨某的关系。没想到丈夫“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不仅拒绝了她的要求,反而以此为由要求与李华离婚。

  李华恨透了丈夫的背叛和杨某的不道德,她把24封情书的复印件寄往丈夫和杨某的单位,并在杨某所居住的小区到处张贴。

  今年5月12日,冯庆以侵犯名誉权将李华告上了法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李华揭露丈夫冯庆和杨某隐私的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要求李华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冯庆和杨某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所谓隐私是指个人生活和个人行为上的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冯庆与其情人杨某之间的情书,两人肯定不愿意公开,其私密性不容置疑,因而属于隐私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冯庆和杨某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理应受到批评和惩罚。李华虽然值得同情,但她“以毒攻毒”的维权方式却不可取。

  侮辱情敌获刑六个月

  今年6月,陆永峰得知在上海某医院工作的妻子与其同事孙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为泄愤并败坏孙某的名声,陆永峰在6月13日下午来到浦东新区孙某居住的小区内,对孙某拳打脚踢,随后拿出事先准备的铁链、挂锁,将其手脚锁住,衣裤剪掉,并在其胸前贴上写有“白医恶魔,恶有恶报”的字条游街。

  当晚6点,陆永峰又强行将孙某带到其工作的医院,将其锁在进出医院的转动门上,引发数百人围观,造成交通堵塞。见侮辱情敌的目的已经达到,陆永峰打电话向妻子“通报”了自己的行为,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陆永峰在公共场合公然侮辱孙某,被孙某以侮辱罪告上法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处陆永峰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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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木碗
作    者:张小弓 方婕妤 黄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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