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案谈被告主体认定与举证责任

http://www.hxonl.com 07-12-15 12:05:18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繁体浏览
 
    案情
 
    原告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罗晓华。
 
    原告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拖欠原告的旅游团款,2007年4月4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截止2007年3月27日止,本人共欠厦门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款187637元”。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87637元及从2007年4月5日起按同期很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罗晓华辩称:其于2005年1月19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成为原告员工,2006年9月被原告委派到公司下属机构湖南市场部(下称市场部)组接团队,该欠款是外单位拖欠的旅游团款,而不是本人所欠。其是以市场部经理的身份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故原告诉请本人还款无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武夷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晓华曾系原告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的员工,于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4月21日期间,向原告以部门责任制、费用自理、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原告下属机构湖南市场部。被告在承包期间,欠原告旅游团款187637元,被告于2007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欠条出具后,被告分别于2007年4月11日、4月12日和5月4日三次共计支付原告3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罗晓华于2007年4月4日出具的欠条,欠条载明:“截止2007年3月27日止,本人罗晓华共欠厦门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款187637元”,证明被告欠原告旅游团款的事实;2、原、被告于2005年1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2006年9月20日签订的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湖南市场部协议书,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原告聘用被告为公司员工。协议书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为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长沙市场部负责人,采用部门责任制费用自理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证明其系原告的员工;3、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关于解除与罗晓华合作协议的通知及收到罗晓华移交的“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湖南市场团队计划确认章”收条,通知的内容为:“我公司与你自签订协议以来,双方都未能按协议操作,经双方协商,我公司决定于2007年4月21日与罗晓华解除协议及劳动用工的合同,不再追究双方违约金和赔偿等法律行为。”证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收回市场部公章,不应追究被告违约和赔偿责任;4、银行存款凭证4份、收条一张,证明被告曾于2007年3月30日还款9000元、4月2日还款6000元、4月11日还款6000元、4月12日还款5000元和5月4日还款2万元,共计还款46000元的事实。
 
    武夷山法院认为:被告罗晓华向原告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在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应及时还清欠款。在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权利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诉请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有理,予以支持。遂判决:
 
    1、被告罗晓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款156637元,并自2007年4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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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晶晶
作    者:赵菊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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