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坏洞庭湖水源保护区最高可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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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xonl.com 2007-1-29 9:18:33 潇湘晨报 | ||||||
陈志刚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洞庭湖管理条例>的议案》,后面附着一份《洞庭湖管理条例(草案)》。 按照该条例草案,洞庭湖管理区沿湖两岸背水坡脚向外延水平延伸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沿湖城镇饮用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在洞庭湖河道、航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种植阻碍行洪林木、高秆作物、水生植物;围湖造田;设置碍航渔具;其他妨碍通航,行洪和损毁、阻塞河道的行为。 在洞庭湖管理区下列范围内禁止采砂、取石、取土、淘金:铁路桥及国家干线的公路桥上下游各500米;一般公路桥及水管线管道上下游各300米;水利设施上下游各200米;河堤面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米;航道设施上下游各300米;渡口上下游各200米。 在洞庭湖管理区范围内,兴建污染水体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并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在洞庭湖重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建污染水体项目,应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并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作出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编辑:蔡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