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市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四份议案被大会《议案摘报》刊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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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传来喜讯: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四份议案被大会《议案摘报》刊载。 提起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金侨集团董事长任玉奇,熟悉他的朋友都知道,在他担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五年期间,他共有29份议案被立案,先后6次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个领衔提交了取消农业税的议案,4次提出修改义务教育法,自费赴西北 、安徽等地跨省进行“三农”问题调研,提交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议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议案范本推介。他因认真履行全国人大代表工作职责,就“三农”问题、“民生”问题、“教育”问题等,积极为人民群众鼓与呼,而被誉为“铁肩代表”、“三农代表”。 2008年3月12日,任玉奇代表正式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湖南代表团议案组递交了关于制定我国《农业污染防治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制定我国《司法救助法》等四份议案。他说:“本次会议我所提交的议案,关注的仍然是三农问题、民生问题,教育问题。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我之所以迟迟才推出这四份议案,就是为了更好地听取相关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把议案写好,写出精品议案,通过议案这种形式更好地为人民群众代言。” 在关于制定我国《农业污染防治法》的议案中,任玉奇代表提出:我国农业污染已严重影响水体、土壤和大气的环境质量,且日益明显和突出于工业污染,影响到我国食品安全,并已危及到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而我国目前关于农业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还十分不健全,使得农业污染问题无法从法制上得到防止和解决,制定我国《农业污染防治法》迫在眉睫。 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中,任玉奇代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机构仅仅规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忽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权益纠纷属于私权的范畴,而私权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完全可以通过构建多元化私权纠纷解决机制和谐解决,其中包括仲裁机制。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进行修改,增加相关内容。 在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议案中,任玉奇代表提出:《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管理、监督、扶持等各个方面做出了很多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定,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定性等一些关键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某些操作性环节采取了模糊处理,对一些制定时难以明确的问题如民办学校的性质、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合理回报问题、扶持与资助制度等采取了回避态度。这些模糊处理的环节和被回避了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予以明确。 在关于制定我国《司法救助法》的议案中,任玉奇代表提出,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我国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和谐社会是一个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全体公民权利受到尊重、纠纷可以诉求、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社会,要有效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更普遍、更有效地实施司法救助,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弱者更容易接近司法,更容易获得法律保护,从而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 任玉奇代表说:“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要写出好的议案,为人民群众代言,首先要了解人大的制度和相关知识,特别是要熟悉《代表法》、《组织法》、《宪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了解代表工作特点和规律;要密切联系选民,善于听取各方意见;要善于做调查研究;要敢于为民代言,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过去的5年里,任玉奇代表先后到湖南、青海、甘肃、陕西、安徽等省200多个县、乡,组织上百场调研会。五年的代表历程,使他深深体会到:联系选民,体察民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真实了解社情民意,是提出高质量议案的重要条件。 责任编辑:小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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