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剧减是对“土地财政”的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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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xonl.com 08-05-13 17:04:21 【繁体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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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建立在合法、规范、发展需要上的土地征用是应该的,可看看现在大量的土地流失,除了极少数使用是正常、正当的,相当一部分土地的征用性质已发生了“质变”:据16个省(区、市)国土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调查,“实际用地项目不仅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征地也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在东部某省会城市的项目用地中,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不到10%,大量的是商业、房地产经营性用地”。——“公共利益”只是一个幌子而已! 也就是说,拥有绝对性“垄断中介”地位的政府,行政角色已经由原来的土地管理者,蜕变成了土地经营者。单是出让50到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就可得到丰厚土地回报。特别是我国的土地出让金制1994年后不再上缴中央而纳入地方财政后,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就更高了,有数据为例:2001年到2003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为9100亿元,与1998年的67亿元相比,增长了140倍。据专家分析,地方政府收入中30%至40%直接或间接来自房地产,江浙一带更高。2003年绍兴县的土地出让金收入19.2亿元,占预算外的69.3%。中央财经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忧心忡忡:“什么经营城市,其实不就是经营农民的那块体地吗?” 于是,在既得利益的蛊惑下,不少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野心”雄心勃勃:发展工业园,卖地;扩大城市规模,圈地;拉动GDP,卖地:炒作房地产,卖地。 “卖地”成了地方政府跨越式发展过程中解决经济难题的灵丹妙药。只是作为土地的耕作者、靠土地生活的农民的实际利益、卖地补偿,却受到了巨大忽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却被排斥到了分配边缘。这场“农民失地,政府赚钱”的土地交易说白了就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经济掠夺,无意让农民等弱势群体经济、生活境况陷入了雪上加霜误区。所以,这不仅是政府决策的荒唐,也与“让所有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理念背道而驰。在土地租金的利益驱动下,想让地方政府自觉规范起来,似乎很难。 不妨从土地补偿制度上下功夫,也就是说,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不能是一次性微不足道的短暂补偿,也应该将农民的未来发展受损也应计算在内,让农民也分享土地财富,将农民无法生活的困难考虑在内,这就是首都经贸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教授张跃庆谈到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土地发展权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土地权利,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开单独处分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别人要想来开发一块土地,除了要向农民进行征地补偿以外,还应该补偿农民的土地发展权费用。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要规范城市土地增量市场,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实行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确立土地发展权。” 也就是说,土地如何补偿,也应该考虑土地使用者的话语权,实施补偿高标准。土地发展权的法治意义更在于,作为承包人的农民,他们的土地权利不能被肆无忌惮的“土地城市化”拒绝否定,而应该不折不扣的给予权益落实,摆脱土地话语权的绝对弱势地位。用这种高成本抵制不良的圈地、征地,土地剧减的现象才有望得到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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