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规定经营者串通操纵价格最高可罚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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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xonl.com 08-01-14 08:53:09 中国新闻网 【繁体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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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附: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第五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第七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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