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谈:“雍正版”售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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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房子,交过定金,是签合同的时候了。售楼小姐递给一份合同样本,打开看,怎么计价、付款、交房、过户,发生矛盾怎么处理,违约怎么赔偿,写得规范极了,也详细极了。只可惜,都是铅字,只能一页一页地学习和欣赏,欣赏完了,要么签,要么不签,而没有改动任何一项条款的权利。 如您所知,这叫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有格式合同的好处:首先,不用再跟开发商讨价还价;其次,这种合同大多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查,条款完整且合法,有时甚至比咱自己起草的合同更能保护权利。当然也有坏处,譬如开发商很容易打擦边球,在里面预设一些霸王条款。 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开发商预设霸王条款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不过现在似乎没有了这种机会,因为售房合同不再由开发商设定,而是交给各地的房管局统一印制了,譬如北京现在通行的合同就是北京国土局统一印制的。 官方统一印制售房合同,倒也不是今天的创意,早在雍正五年(1727)到乾隆元年(1736)这段时间,北京地区就已经广泛使用官方印制的售房合同了。譬如这份合同样本: 立卖契人×,今将户下基地×亩×分×厘×步,坐落×,房肆×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出卖于×为业,当日受价×两×钱×分×厘。此前并无重复典卖、亲邻争执等情弊,若有一切不明事项,尽是卖主承担,不及买主之事。欲后有凭,立此存照。 上述合同由顺天府制定,在雍正年间的北京强制推广,每个买房或卖房者都必须使用它,否则“照匿税律治罪”。其实不用等强制推广,买房的朋友就会主动喜欢上这份合同。不可否认,它是简单了些,可您瞧里面这一条:“若有一切不明事项,尽是卖主承担,不及买主之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购房者利益。 责任编辑:陈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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