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单位轻个人 “集资建房”为何厚此薄彼?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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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xonl.com 07-03-14 09:23:31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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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如果一些企业有自有地,在政策和城市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为单位的困难群体建房。”但是对于个人集资建房,汪部长则表示,“一些非低收入群体或者一些本身已经有房子的人,如果来集资建房,这是值得注意的。要警惕一些人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 显然,对于单位集资与个人集资建房,这两种同属非开发商体制的住房供给形式,针对发起者的不同身份,建设部却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其潜台词是,赞同有条件的单位集资建房;对个人集资建房行为则要以“警惕”的心态面对。 近期,曾培炎副总理曾表示,要增加房地产的有效供给,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毫无疑问,无论是单位自建房回潮还是个人集资建房兴起,都是以非主流的形式为市场提供了房源供给,但它们的供给对象却有窄众和广众之分。这两种供给形式究竟是否符合“有效供给”的标准,则需市场机制的综合评判,而非来自行政部门的提前定性。 农历春节刚过,广州钢铁集团自建住房的消息就成为单位自建房开禁的典型案例。而两会上,广州市市长张广宁更是斩钉截铁地公开表态:“中低收入者如果想买房,不用着急,我认为房价肯定会降下来。”广州市长的此番公开表态可谓是语出惊人。但问题是,尽管贵为市长,张广宁以目前的权限也无法直接干预房价的走势,或许他的“底气”正是来源于广州市正在着手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在这款新的管理办法中,广州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自行建房。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单位自建房可以通过非商品房供应的渠道来解决部分需求。但是,这一源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房形式的背后,却是某些单位的特权地位,其带来的社会弊端远大于解决少部分职工住房问题的社会效益。 虽然广州市给自行建房的单位设置了若干条件,但是仍无法摆脱将公共资源补贴给少数人的嫌疑。例如,单位自建房的条件之一是拥有自有用地,然而,这些所谓自有用地多是历史上以直接划拨的形式获得的国有资产,为何如今可以成为少部分单位的特享福利?这些单位自建低价房又以何标准向职工分配才算公平?毕竟,除了大型国有企业外,拥有自有用地的单位凤毛麟角,如何平衡不同单位职工的福利问题?此外,当这些低价自建房转手时,如何化解其对周边房价的冲击效应?可见,单位自建房更多地体现了对“窄众”的一种福利,而这个“窄众”多为垄断性单位和部门,市场上的大多数其他购房者只能望“房”兴叹。 责任编辑:吕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