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一女士35万基金申购不成 16万红利“泡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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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0月7日讯完全不懂证券知识且不会操作电脑的李虹女士(化名)委托证券公司代理基金申购业务,到分红时却得知基金在之前并未申购成功。近16万元的可预期收入“泡了汤”,李虹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申基可预期收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虹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申购基金 35万元白放数月 2006年9月20日,李虹在朋友介绍下来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营业部办理申购手续,经人推荐,她决心申购由该营业部承销的海富通风格优势基金。在签订了几份协议后,她最终将35万元资金转入到开设的证券账户上,委托营业部代理基金申购业务。 2007年1月,海富通风格优势基金第一次分红公告确认了分配方案,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红利4.56元,也就是说,投资35万元申购该基金,将获取利润分红15.96万元。但此时,李虹却发现自己的证券账户上并未持有该基金。对于申购基金不成功的原因,证券营业部没有给予明确答复。通过查询电脑记录,李虹证实了其35万元资金已于2006年9月21日由银行转存至其证券账户,并于同日被冻结,后又于2006年9月22日被解冻。 李虹女士认为,自己已全权委托证券营业部办理基金申购业务,而营业部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她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利润分红损失15.96万元。 法院判决 证券公司并不违约 经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证券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证券经纪业务协议书》、《海通证券有限公司非柜台委托(自动委托)承诺书》两份合同相关条款,明确了李虹的一个主要合同义务,即委托后自己主动查询委托结果或交易结果,如对相关结果有异议,应在3个营业日内,以书面形式质询营业部。李虹于2006年9月21日进行交易后,直至2007年1月12日发现申购基金不成功,期间一直没有查询交易结果,更没有向营业部提出书面质询。根据合同条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李虹自己负责。 另外,《风险揭示书》、《网上委托协议书》等相关条款也指出,证券委托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包括“如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等在内的各种意外情况和风险,而遇上述意外和风险,所产生的后果由李虹承担,证券营业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虽然本案中导致李虹申购基金不成功的原因尚无法查明,但证券营业部并未违反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 专家提醒 投资合同要仔细阅读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服判。对此,业内人士提醒说,包括基金在内的任何投资行为都存在风险性,市民不能因为“一时心动”而盲目投资。委托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代理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应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对交易各方面的问题进行适时查询,同时多加学习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胡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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