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剖析银行催款事件 不该把责任推给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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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xonl.com 2006-11-17 9:01:28 北京娱乐信报 |
新闻背景:80车主还完车贷又遭催款 众车主不满银行推责任 针对80余名车主向担保公司还完贷款又遭银行催款一事,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的王红军律师认为,银行有权转移债权和相关权利。“银行让车主把尾款还给安盛公司,实际上是银行把代收债权的权利转移给安盛担保公司,一旦银行与安盛担保之间出现问题,就该由他们双方协调解决,而不是把责任推给车主。” 关于关系 银行默认了由安盛处理尾款 王红军说,根据《民法》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王红军说,在本次事件中,如果如车主所说,在车主把全部尾款交还到安盛担保公司后,担保公司也接着向银行按期缴纳费用,银行并未制止。这表示银行已经同意并默认了由安盛担保公司处理尾款,也就是同意安盛担保公司是自己的受托人。 银行和安盛已构成事实委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王红军律师解释说,根据车主的讲述,银行默认许可安盛代为处理收款、还款业务,并且接受安盛的还款,同时,在车主还清全部贷款后同意安盛担保公司把相关票证返还给车主。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委托关系应该已经成立,即使银行没有和担保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已经构成事实委托。 关于还款 钱还担保公司等于还了银行 王红军律师说,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按照这条规定,在车主有理由相信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他们将车贷款还给了担保公司,就等于还款给了银行。” 王红军说,据车主们说,他们把尾款还给担保公司后,公司给他们开了一张收据,这就是还款凭证,这个凭证对作为委托人的银行同样有效。 向安盛追款是银行自己责任 “在整个事件中,如果如车主所说,他们已经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履行完了自己的还款责任,银行称没收到贷款,也只能单方向它的受托方安盛担保公司追款,和车主没关系。”王红军说,车主还清贷款后,从安盛担保公司拿到收据领回相关票证,这时车主和银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 王红军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也就是说,安盛担保公司有把收到车主的还款返还给银行的义务,如果不能把还款如数交给银行,应该由银行来追究安盛公司的责任。 【最新进展】 协议内容未兑现 车主还要找银行 半个多月过去了,当初达成的协议并未兑现,车主们再度对银行失望。车主王先生说,安盛自己承认是挪用了车主交纳的尾款,同时银行方面也答应为车主追款,看到希望后车主们才决定不再紧逼银行。没想到现在事情毫无进展,车主们的态度也开始转变。“车主们约定下周还要找到银行,直到把事情弄清楚,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排除使用法律武器起诉银行。”王先生说。 责任编辑:汤文娟 |



